买受人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答辩同意,可否再变更要求继续履行?
编号│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0828320|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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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受人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答辩同意,可否再变更要求继续履行?
---王某与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(二审)法律解析之二
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补充协议 个税缴纳 合同解除 继续履行 违约
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,买受人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,开庭审理时出卖人与中介公司均表示同意,故此,双方的买卖合同已解除,买受人不可变更要求继续履行。
原告:王某(买受人、反诉被告、上诉人)
被告:朱某(出卖人、反诉原告、上诉人)、某公司(反诉被告、被上诉人)
2016年9月18日,朱某(出卖人,甲方)与王某(买受人,乙方)在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,约定将登记在朱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。合同第十条约定“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,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,如合同可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需继续履行,违约方须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10%向守约方承担违约,如构成合同解除情形的,适用合同第十一条解除条款约定。”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“如乙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,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。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经收取的乙方的全部付款返还给乙方,并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%向乙方支付违约金……”
同日,双方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协议第二十条约定“除甲方、乙方、丙方签署的《买卖合同》、《居间服务合同》、《履约服务合同》、《补充协议》等合同及协议中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,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,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20%的违约金。”合同签订后,王某向朱某支付定金25万元,2016年10月21日,双方在缴税问题上产生分歧,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。
王某向法院诉请,要求解除与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,后又变更诉请:1、朱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;2、朱某支付违约金35.6万元。
朱某提起反诉请求,1、王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1.2万元;2、公证费人民币4800元由王某承担;3、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;4、朱某不返还定金人民币25万元。
【一审:】
一、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;
二、【后文揭秘...】。
【二审:】
【后文揭秘...】
一、房屋买卖约定个税由买受人承担不违法,遇差额20%征收不能继续履行可免责终止?!
【详见本公众号2019年8月28日推文】房屋买卖约定个税由买受人承担不违法,遇差额20%征收不能继续履行可免责终止?!
二、买受人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答辩同意,买受人可否再变更要求继续履行?
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,本案中王某(买受人)在2016年10月21日双方就缴税问题产生分歧后给朱某(出卖人)发送短信要求退还定金,朱某表示同意办理并提出应签订解约协议,而双方并未明确提出解除买卖合同,双方亦未实际签订解约协议且朱某未退还定金,故,双方往来短信系对合同后续状态进行协商,且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,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未于该日解除。后王某诉请解除合同,法院开庭审理时朱某与某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,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于当日解除,故此,王某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 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
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。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。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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